各區縣政府殘工委,各區縣財政局、殘聯:
為進一步鼓勵單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法律義務,通過提高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超比例人數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方式給予獎勵的標準,鼓勵單位提供更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提高在職殘疾人就業的穩定性。為此,對《關于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超比例人數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方式給予獎勵的辦法》(津殘工委辦[2006]第13號,以下簡稱《超比例獎勵辦法》)中的有關內容作相應修改。自2008年度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超比例單位的獎勵,按修改后的《超比例獎勵辦法》執行。現將修改后的《超比例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津市政府殘工委辦公室 天津市財政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關于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超比例人數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方式給予獎勵的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將《超比例獎勵辦法》中第三條修改為:
三、補貼獎勵的標準
對符合申請補貼獎勵條件的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按核定的補貼獎勵人數、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單位和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低標準及單位應負擔比率計算的繳費金額給予補貼。以后根據公布的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低標準相應提高補貼金額。
關于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超比例人數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方式給予獎勵的辦法
為鼓勵單位在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法律責任中,提供更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更好地安排殘疾人就業,使殘疾人職工在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提高殘疾人就業的穩定性,根據《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中,獎勵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的有關規定,現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照超比例人數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方式給予獎勵,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獎勵的對象及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福利企業除外) 、城鄉經濟組織,經過對每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情況的年度審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超過了規定比例的,可申請補貼獎勵。
2、申請補貼獎勵的單位應與全部殘疾人職工簽訂了經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一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按規定為殘疾人職工連續繳納了規定的社會保險,殘疾人職工有具體的工作崗位且實際在崗,工資待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二、補貼獎勵人數的計算方法
補貼獎勵人數=核定的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單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
三、補貼獎勵的標準
對符合申請補貼獎勵條件的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按核定的補貼獎勵人數、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單位和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低標準及單位應負擔比率計算的繳費金額給予補貼。以后根據公布的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低標準相應提高補貼金額。
四、申請補貼獎勵單位須提供的材料
1、單位填寫的《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補貼獎勵申請表》;
2、單位《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年審手冊》、《達比例單位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證明》;
3、《單位在崗殘疾人職工匯總表》;
4、單位與殘疾人職工簽定的《勞動合同書》和殘疾人職工的《就·失業證》(原件)
5、單位《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名冊》、《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人員登記、變動名冊》(原件、復印件),職工工資發放原始憑證。
五、補貼獎勵的審核、發放
1、符合補貼獎勵條件的單位應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攜帶規定的材料,到辦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度審核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申請上一年度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補貼獎勵。
2、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對單位提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將其補貼獎勵在每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通過銀行劃撥至其帳戶。
六、經費來源
市殘疾人勞動服務中心負責辦理年審的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補貼獎勵,由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專戶列支;各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所負責辦理年審的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補貼獎勵,由本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財政專戶列支。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同時接受社會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本辦法在實行過程中,如有調整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八、本辦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 1、《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補貼獎勵申請表》;
2、《單位在崗殘疾人職工匯總表》。
關于修改《關于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超比例人數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方式給予獎勵的辦法》的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自我市《關于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超比例人數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方式給予獎勵的辦法》(津殘工委辦[2006]第13號)于2006年實施以來,全市領取獎勵的用人單位,從2006年的26個增加到2008年47個,補貼金額也從2.1萬元增加到31.6萬元。全市除市殘疾人勞服中心外,和平區、河西區、南開區、西青區也發放了此項補貼。
但通過3年的實際運行,原補貼辦法存在的不足愈發突出:
1、補貼標準過低,對用人單位吸引力度小。原補貼辦法規定,對符合申請條件、為殘疾人職工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不是按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5個險種實際繳費金額的單位繳納部分給予補貼,始終以2006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低標準按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金額部分的50%,即按每超比例安排1人給予1200元/年的獎勵,該標準從2006年至2008年沒有調整。因獎勵標準低,用人單位普遍不重視、不積極。申請補貼的用人單位遠少于實際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數量,對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沒有起到應有的鼓勵作用。
2、與全國其他省市相比,我市獎勵標準最低。目前,北京市及不少省的主要城市都相繼出臺了有關獎勵辦法,雖然獎勵的名目、方式有差異,但獎勵金額均高于我市。如:對用人單位每超比例安排1人,北京市給予3000元/年獎勵,山東省濟南市、新疆烏魯木齊給予3000元--5000元/年獎勵,山東省青島市給予3000元--10000元/年獎勵,廣東省按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最低標準以5個險種的單位繳費部分之和給予獎勵,浙江省杭州市按照當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標準的40%給予獎勵……。
為此,我市有必要修改《超比例獎勵辦法》中第三條有關補貼獎勵的標準。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補貼比例
按我市對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率的規定,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率為繳費基數的28%,其中單位繳納20%,職工個人繳納8%。修改后的《超比例獎勵辦法》,按單位繳納部分給予全額獎勵,獎勵金額按單位的繳費比率比辦法修改前提高1倍,繳費基數也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最低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三、預計申請補貼的單位數和補貼金額
《超比例獎勵辦法》修改后,預計申請補貼的單位數、超比例安排殘疾人的人數和補貼金額不會大幅度增加。2008年市和區縣獎勵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265人,預計2009年獎勵人數300人左右,按修改后的獎勵辦法計算:
1260元/月*人×20%×12月×100%×300人=90.72萬元
按此獎勵金額,市和各區縣完全可以承受。